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參公克)及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拾壹包(毛重約壹拾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參參公克)及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拾壹包(毛重約壹拾陸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法官翁芳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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