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403號聲請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事欄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