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聲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1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