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9號
原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馬繼平
被告 張若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訂宣判期日,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製作完成,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