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69號

原告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馬繼平

馬繼元

被告 張若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訂民國112年4月28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4月14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訂宣判期日,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製作完成,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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