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棨聖

選任辯護人廖國豪律師

陳思成 律師

被告 蕭帷澤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趙寶珊 律師

廖宜溱 律師

周仲鼎 律師

被告 林孟均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

被告 鄭曉憶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 律師

被告 劉栢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及同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又榕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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