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棨聖
選任辯護人廖國豪律師
陳思成 律師
被告 蕭帷澤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趙寶珊 律師
廖宜溱 律師
周仲鼎 律師
被告 林孟均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
被告 鄭曉憶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 律師
被告 劉栢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民國114年4月30日及同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又榕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