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308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89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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