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簡聲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異議人 楊晉聲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曾永星 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4日本院107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異議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異議人前對於本院中壢簡易庭民國106年3月15日10
7年度壢簡聲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年5月
4日以107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裁定駁回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而本院107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簡易訴訟事件,且為強制執行程序停止與否所為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所臚列之裁定類型,是異議人提出本件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姚重珍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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