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告莒光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以得 上訴人即被告 林陳豊珠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炳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7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660元(計算式:面積110.61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663,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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