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7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告 謝易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第1頁第1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