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智皓 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準(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對於被告游智皓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956,580元改分配與原告,則依上開說明,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6,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