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81號

原告 許忠誠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

被告 許秋珥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6日16時宣判,茲因程序事項,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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