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各自偕同證人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柯盛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