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 楊忠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中光通運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 龍岡分 │99年12月12日│44,510元│LG0一三六四八│││1│ 劉家坤 │行│││三││├─┼─────────┼─────────┼───────────┼────────┼────────┼──┤│00│中光通運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龍岡分│100年1月12日│36,679元│LG0一四二八八│││2│劉家坤│行│││一││├─┼─────────┼─────────┼───────────┼────────┼────────┼──┤│00│中光通運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龍岡分│100年2月12日│39,647元│LG0一四二八九│││3│劉家坤│行│││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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