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49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498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林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
國信託)申辦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至民國100年12月16日止
,尚欠本金73,352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等情,嗣中國信託
於100年12月16日與原告簽訂債權讓與契約,將上開債權讓
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
3項規定登報公告,債權已合法移轉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暨放款連
結帳戶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消費明細等件
為證;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現金卡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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