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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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5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原名: 徐苗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係「丙○○」或「徐苗音」,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