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青富選任辯護人南雪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青富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青富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8月10日執行羈押及95年11月1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