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2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家鼎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91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