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聲請人 張榮鐘 相對人 張麗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遵鈞院100年訴字第1341號判決,提存新臺幣70萬元後聲請假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就上開債權及法定利息等原因事實,業已取得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13號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等終局執行名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發還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59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執行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
二、按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毋庸聲請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係依前開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之裁判而供擔保70萬元,其本案判決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13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全部勝訴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卷核閱屬實。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其聲請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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