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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