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文斌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13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偵字第8982號、95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吳文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8年8月4日21時35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號前騎樓,見 謝羅月華 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鑰匙未拔,即徒手以該鑰匙發動上開機車之方式,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離去(該機車已發還謝羅月華)。
(二)於108年8月6日19時許,騎乘上開竊得之機車至屏東縣○○鄉○○路○○○○號前,趁 蔡昇諺 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熄火之際,進入車內竊取該車得手後離去,並將上開竊得機車棄置於該處。嗣經蔡昇諺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8月31日21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與光明路口旁鐵工廠查獲吳文斌,並扣得上開自用小客車1部(已發還蔡昇諺)。
理由
一、上開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即上訴人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謝羅月華、蔡昇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偵查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錄影畫面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上訴意旨雖主張,被告是在警方發現其竊取上開汽車後,尚未知道其竊取上開機車前,即主動向警方供承,而為自首,並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警員 陳冠霖 ,於108年9月1日10時53分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所製作之警詢筆錄,記載被告是自首該竊盜犯行等情為據。然查:
(一)本案之所以發現竊取上開機車之人為被告,是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於偵查被告竊取上開汽車過程中,發現竊嫌是騎乘上開機車前往汽車停放處,並且知悉該機車竊盜案是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承辦,故電請中山路派出所人員前往該所(大寮分駐所)詢問被告等情,業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巡佐 李錫賢 於電話中向本院說明。
(二)製作並記載被告有自首竊取上開機車之(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警員陳冠霖於該案警卷之偵查報告中陳稱,該所受理被害人之報案後,接獲潮州分局崁頂派出所通報,有嫌疑人騎乘上開機車前往竊取上開汽車處,並將上該機車棄置於現場,嗣被告因駕駛上開汽車被大寮分駐所警員當場逮捕,才通知該所(中山路派出所)前往該所詢問被告,始被告承認竊取該輛機車等情,有偵查報告附於被告竊盜上開機車之警卷可憑,該偵查報告核與上述巡佐李錫賢陳述相符。
(三)(大寮分駐所)巡佐李錫賢並出具職務報告稱,其等查獲被告竊取上開汽車後,直到做完筆錄,被告均不曾向相關承辦員警透露另有竊取上開機車之行為,而警方所以知道被告為竊取該機車之人,是因為警方前往上開汽車失竊地點查看,(透過現場監視錄影)得知該竊車之人是騎乘上開機車前往現場,並知悉該機車竊盜案是由中山路派出所承辦,故而於查獲被告竊取上開汽車後,就通知中山路派出所警員前往該所詢問被告,本案並非被告主動向該所承辦人員告知竊取機車犯行後才通知中山路派出所等情,也核與上述中山路派出所警員陳冠霖所製作之偵查報告及上述被告的兩份警詢筆錄時序相符。
(四)被告於大寮分駐所在108年9月1日10時13分開始製作之警詢筆錄中,該所對警員供稱,其係「徒步」(而非騎乘竊得之機車)前往竊取汽車等語,此核與上述警員陳冠霖、李錫賢報告所載情節相符,而被告既然在同日同時(10時)25分完成該警詢筆錄時,仍然否認有竊取該機車,顯不可能在28分鐘後的10時53分警詢中,無故主動向警方自首竊取上開機車。故上述警員所陳述本案的查獲經過,應該可信,被告所主張其是在警方未對其有合理懷疑前,即主動向警方供承竊盜上開機車等語,難以採信。
三、且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經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後,其法定刑上限為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各量處其有期徒刑3月、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均顯屬低度刑,而無過重可言,本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啟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