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