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5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請求債務人甲○○、乙○○負連帶責任或一般保証責任,並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