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8號聲請人 王岳麟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肆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10×34元=3,74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個人日用品費、水電瓦斯費、手機通訊費、勞健保費之依據為何?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按月、期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103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交通工具行照。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每月扶養費10,000元云云,請依序陳報下列事項:
⒈請說明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有何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
出扶養費10,000元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之母親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是否共同負擔上開扶養費;若無,請說明原因。
⒉聲請人之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收入來
源?若有,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況及得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並請說明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⒊請提出聲請人之母親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五、聲請人主張每月給付前妻贍養費每月20,000元云云,請詳實說明贍養費給付之原因、何時開始給付及給付之方式,暨提出相關之證明。
六、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兩年之各項收入,並說明暨陳報下列事項:
⒈請提出每月領取月退俸32,000元之證明(即103年7至至迄
今之存摺內頁)及104年度任職於益維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或薪轉戶證明。
⒉聲請人另主張擔任計程車司機乙職,每月平均有20,700元之
收入云云,請說明此部分之依據為何?又聲請人另於104年度於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領取9,860元、美龍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領取9,360元之收入,請併說明此部分之原因及領取之內容種類為何?是否現今仍繼續領取?⒊聲請人應說明於105度迄今之每月收入為何?即除每月領取
之月退俸外,其餘收入為何?是否仍從事上開工作等情,併請提出現今任職機關及提出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⒋又聲請人除上開薪資及月退俸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暨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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