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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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4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黃仁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因被告鄭黃仁宇與告訴人 吳微婷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下午4時49分許具狀聲請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