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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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673號債權人大陸商廣州市宏曉包裝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潤有 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蔡律灋 律師
吳佩真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亞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公司之大陸地區營業執照。
㈡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載
本件應係請求給付貨款,如是,請提出相關釋明(如:訂購單、出貨單、請款單等),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上開文書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