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8號聲請人 施養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兆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裁定送達翌日」,惟聲請狀附表記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月1日」,尚難確認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112年1月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