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桃簡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冲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 洪沖流 應更正為洪冲流。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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