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9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宛萱選任辯護人廖育珣律師
楊承遠律師 王聖傑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定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