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15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林高明美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舒涵
反 訴被告
即 原 告 李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