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八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準備程序筆錄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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