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6號
聲請人 莊賢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國政 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一、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又聲請人如欲委任聲請狀所載「受託人 莊美惠 」為代理人,應併依法提出委任狀正本(委任狀格式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