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李敏惠 被告 許宗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鄭雁尹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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