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481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張天耀

被告 江品蓁 (原名 江雪鳳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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