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19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何景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何景沛於民國110年6月2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6,973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利率為2.345%),暨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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