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00號聲請人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