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55號債權人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0000000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二、確認債務人金圓書局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並釋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