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9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阮雅鈴嘉信服裝材料行
一、債務人阮雅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零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阮雅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阮雅鈴即嘉信服裝材料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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