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15號原告 許同源 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 律師被告 鄭桂枝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6月21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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