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90號反訴原告乙○○反訴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因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萬元(此據反訴原告於本院97年12月11日現場勘驗期日陳明,並經記明於該日勘驗筆錄),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3,825元(即以反訴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總和為反訴原告所得之客觀利益),二者合計為1,043,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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