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調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190號

聲請人 鐘政朝

代理人 趙耀民 律師

相對人 李秀珠

李秀文

李文能

李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坐落於新北市坪林區,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是本件依前開法律規定,自專屬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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