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7號原告 張淑芬 被告 陳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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