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0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久鼎行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第三人葉志韋對被告收受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26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起之薪資債權存在,聲明第2項則訴請被告應自民國109年8月起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7266號執行命令按月將應給付第三人葉志韋包括薪俸、執行業務所得、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應領薪資報酬債權全額3分之1予以扣押,並於本院核發移轉命令後逕交原告收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78元(計算式:213,863+500+1,715=216,0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