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妨害自由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2月。於97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並於99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7年11月30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8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2月20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0月17日等情,亦有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