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7號上訴人 葉秀美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幸枝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