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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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丁裕選任辯護人黃紹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45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24號),前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交簡字第1460號),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對被告提出告訴,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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