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鍾秀雄 債務人卓北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目前為:新臺幣捌拾肆元一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