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80號
原   告  林萬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廖明淑林嘉慧林嘉美林嘉信 間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4,1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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