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2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24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上判決,須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