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0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二七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七二四九號),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結夥三人以上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內。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丙○○、乙○○二人猶不知悔改,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北市○○區○○路四段八十三號「頂好超級市場」內,由丙○○、乙○○共同著手竊取 白蘭氏 雞精十盒(價值新臺幣(下同)四千二百元),得手後欲離開之際,為該店店員甲○○發覺而報警當場查獲。丙○○復基於承續前揭犯意,夥同真實姓名不詳綽號「KHINTHEIN」、「
YANSEIN」等二名年約三十五歲之外籍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地點,共同著手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六時十四分許,為警在台中市○○區○○路○段○○○號丸久生鮮超市內當場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適用通常程序審理,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乙○○二人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 盧啟洲蔡醫聰蔡猷煜陳瑞杰 等人於警訊時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失竊報告一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五紙及失竊物品照片六紙(包含翻拍照片五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丙○○、乙○○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之依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丙○○、乙○○二人右開竊盜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丙○○、乙○○二人就上開普通竊盜犯行,及被告丙○○與綽號「KHINTHEIN」、「YANSEIN」二名成年男子,就前開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犯行,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所犯前開普通竊盜及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乙○○曾犯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丙○○前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現仍於緩刑期間內,而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甫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已如前述, 詎渠 等仍不知悔改,再犯上開竊盜犯行,被告丙○○進而夥同三人以上竊取被害人之財物,致被害人生有損害,及渠等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乙○○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被告丙○○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之結夥三人以上加重竊盜犯行),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該部分事實與前揭已起訴論罪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錫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附表: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財物│├────────┼────────────────┼─────────┤│││││91.8.31下午3:51│台中縣○○鄉○○路○段○○○號│白蘭氏雞精三盒│││頂好生鮮超市│MARTINI三瓶││││BACARDI一瓶││││UANAEUANES三瓶││││KINGROBERT二瓶│││││├────────┼────────────────┼─────────┤│││白蘭氏雞精三盒││91.8.31下午4:20│台中市○區○○路一段一二五號│三多利黑角三瓶│││丸久生鮮超市│JOHNNIEWALKER黑牌││││一瓶││││JOHNNIEWALKER藍牌││││一瓶││││CHIVASREGAL一瓶│││││├────────┼────────────────┼─────────┤│││三多利金牌五瓶││91.8.31下午5:00│台中市○區○○路七十二之八-三號│三多利黑角二瓶│││丸九生鮮超市│ABSOLUT四瓶││││SMIRNOFF三瓶│││││├────────┼────────────────┼─────────┤│││白蘭氏雞精十一盒││91.8.31下午5:14│台中市○區○○路三段五十六號│三多利OLD四瓶│││丸久生鮮超市│三多利角瓶二瓶││││三多利金牌三瓶││││JOHNNIEWALKER黑牌││││一瓶││││JOHNNIEWALKER藍牌││││一瓶││││特級高梁酒二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②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③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④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⑤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⑥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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