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78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被   告  劉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劉兆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柒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持用原告所核發
之Master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付,應依年息百分
之19.97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迄民國101年6月22日尚積欠
原告新臺幣(下同)132,709元(即消費款57,304元、已到
期之利息75,315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未還款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是向及債權移轉等資料、信用卡申請
書、被告持有之信用卡卡號及卡別、帳務會整資料等為證,
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實。
二、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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